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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責 任 限 制
閣 下 清 晰 理 解 及 同 意 , 在 法 律 許 可 的 範 圍 內 , 倘 若 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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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iii)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或 變 更 閣 下 傳 輸 的 資 料 或 個 人識 別 資 料 ;
(iv) 任 何 第 三 方 就 任 何 服 務 之 聲 明 或 行 為 ; 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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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 規 管 法 律
條 款 及 條 件 將 按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( 「 香 港 」 ) 法 律 詮 釋及 本 協 議 受 其 法 律 規 管 , 無 須 理 會 其 法 律 條 文 之 衝 突 。 閣 下 同 意 閣 下 對 本 公 司 提 出 的 任 何 索 償 須 提 呈 香 港 法 院 解 決 。
10. 可 分 割 性
倘 條 款 及 條 件 之 任 何 一 款 或 多 項 條 款 , 或 其 任 何 情 況 下 之 應 用 由 於 任 何 原因 在 任 何 方 面 被 宣 佈 為 無 效 、 非 法 或 不 可 執 行 , 則 該 條 款 或 條 件 及 條 款 在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及 條件 之 餘 下 部 份 的 有 效 性 、 合 法 性 及 可 執 行 性 均 不 會 受 到 損 害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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